自由裁量工卡2026
DHS拟限制三类工卡资格。公众评论截止日期为8月4日。
2026年6月5日,DHS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拟议立法通知(NPRM),提议对三类特定工卡增设犯罪记录限制、雇主E-Verify参与要求及一年有效期上限:c(11)人道主义假释入境者、c(14)获得暂缓驱逐者,以及c(18)处于监督令下的人员。以下介绍各类别涵盖人群、拟议变化内容,以及8月4日评论截止日期的实际意义。
6月5日《联邦公报》发布的内容
2026年6月5日,国土安全部在《联邦公报》第91卷第34352页发布了拟议立法通知,提议限制三类特定法规类别的工作授权资格。该规则名为《对某些外国人自由裁量就业授权的澄清》。评论期自当日开始,截止于2026年8月4日。
核心概念是『自由裁量就业授权』。根据8 CFR 274a.12(c),有三十余类外国人可在美国获得工作授权,每类以字母和数字标识。本NPRM针对的三类,在法规上明确属于自由裁量类别——即USCIS历来有权根据个人情况批准或拒绝。实践中,批准通常是常规性的。本规则提议增加正式的犯罪记录限制条件、附加要求和有效期限制,使这一处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
DHS以标准通知和评论立法程序推进此规则——与2025年10月取消H-4工卡自动延期时跳过该程序不同,这次采用了正确的程序。但程序正当并不意味着拟议变化是温和的。该规则将影响数十万目前已获工作授权、长期在授权状态下工作的群体,这些人的雇主和家庭都依赖该授权的延续。
三类人群,用通俗语言解释
c(11)类涵盖因紧急人道主义原因或重大公共利益被临时假释入境美国的外国人。该类别的主要群体是2023年至2025年初通过CHNV人道主义假释项目进入美国的古巴、海地、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公民。这些人在明确的行政授权下入境,通过USCIS获得了工作授权假释身份和工卡。许多人已为美国公司工作、缴纳美国税款,并在此生活了两三年。他们当前的工卡属于此类别。
c(14)类涵盖由USCIS或DHS其他机构授予暂缓驱逐的外国人。暂缓驱逐是正式决定,推迟驱逐原本可被驱逐的人员。最广为人知的暂缓驱逐项目是DACA——但DACA使用其自身独立的法规类别8 CFR 274a.12(c)(33),而非c(14)。c(14)涵盖其他DHS授予的暂缓驱逐决定:针对患有严重疾病者的人道主义暂缓驱逐、特定项目下犯罪受害者的暂缓驱逐,以及其他个案DHS暂缓决定。
c(18)类涵盖已被移民法官下达最终驱逐令但实际上无法被驱逐——通常因为其本国拒绝接收——并已在监督令下获释的外国人。这些人处于DHS的主动监督之下,其合法存在和工作授权来源于行政上将其释放而非无限期羁押的决定。
不仅涵盖定罪,还包括逮捕和供词的犯罪记录限制
拟议规则将拒绝向承认实施、曾被逮捕或曾被定罪的特定犯罪行为的人员提供上述三类工作授权,除非存在『重大抵消性公共利益』——规则将协助执法视为克服此限制的主要依据。
将逮捕和供词与定罪并列是该条款中最锋利的一刃。定罪需要经过正式法律程序、裁定有罪,并享有完整的正当程序保护。逮捕只需警察决定拘留某人——这可能基于误解、错误识别或从未导致起诉的情形。供词则更为非正式:向执法人员作出被记录为承认的陈述。根据拟议规则,多年前曾被逮捕但从未被起诉的人,面临与经审判定罪者相同的潜在限制。对于上述三类群体——尤其是可能在复杂情况下与执法部门接触的CHNV假释者,以及从定义上就处于移民执法系统中的c(18)持有者——这一标准的广度至关重要。
续签条件中隐藏的E-Verify要求
拟议规则专门为续签增加了第二个条件:申请人的雇主必须加入E-Verify(联邦电子雇员验证系统),方可支持上述类别的工卡续签。E-Verify目前对大多数私营雇主属于自愿参与,但联邦承包商及某些州的雇主须强制参与。
相当数量的美国私营雇主——尤其是中小企业、家族企业以及餐饮、家政、家庭护理和农业领域的雇主——并未参与E-Verify。该要求意味着,员工能否续签工卡,部分取决于雇主是否做出了加入这一自愿联邦系统的行政决定。如果雇主未加入,员工要么说服雇主注册,要么在续签时丧失工作授权,即便其本人记录没有任何变化。这不是针对个人的限制,而是雇主层面的合规缺口,直接转化为员工的工作授权丧失——代价完全由员工承担。
不在这三类别中的人群
H-4工卡持有者依据8 CFR 274a.12(c)(26)工作——H-1B持有者的配偶,需有已批准的I-140或已超六年期限的H-1B延期。c(26)类不在本拟议规则范围内。F-1学生的实习授权(OPT)使用c(3)(C)类,同样不受影响。待审I-485申请人的工卡属于c(9)类,不在本规则中。DACA受益人使用c(33)类,完全独立于本规则。H-1B、L-1、TN、O-1及其他非移民工人的工作授权来自各自的非移民身份,均不属于这三类自由裁量类别。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明确而具体的。如果您的工作授权类别不是c(11)、c(14)或c(18),此拟议变化不影响您当前的工作授权。但即便属于其他类别,也值得关注这一规则——因为它所代表的政策方向,若获成功,未来可能通过新的立法程序延伸至其他人群。
8月4日评论截止日期的实际作用
通知和评论立法程序不是投票。提交评论不能保证最终规则做出任何修改。评论所能做到的是建立一份正式的行政记录,成为立法历史的一部分,在规则受到司法审查时可供法院审阅。
根据《行政程序法》,当机构在评论期收到实质性反对意见后仍最终确定规则时,这些反对意见成为法院可审查记录的组成部分。机构须考虑并回应重要评论。一份指出具体问题的评论——例如逮捕和供词标准对犯罪受害者的不成比例影响,或雇主未加入E-Verify时续签要求对工人造成的就业中断——在规则被最终确定并可能引发诉讼时,将为更具体的法律挑战提供支撑。
对于c(11)、c(14)或c(18)类别的个人:提交描述规则将如何影响您的个人评论,为行政记录增添了真实案例。这不是对您自身案件的法律行动。对于倡导组织、雇主协会和代理这些类别人员的移民律师:一份解决具体实施问题的实质性提交是最有效的机制。8月4日之后,评论窗口永久关闭,机构推进规则最终确定,记录关闭。
需要注意的更广泛规律
这项拟议规则出现在一个以连续限制自由裁量移民福利为特征的时期。2025年10月30日:DHS以国家安全审查为由,取消了H-4工卡持有者、L-2签证持有者等人员的工卡自动延期。2026年5月21日:USCIS发布政策备忘录PM-602-0199,将I-485身份调整重新定义为非常规自由裁量救济,指示审查官权衡申请人是否应改走领事处理途径。2026年6月5日:拟议规则提议限制这三类在法规上本已属于USCIS行使个案判断权的类别。
每项行动针对的群体各不相同。c(11)、c(14)和c(18)的变化不直接影响H-4工卡持有者、OPT工人或待审I-485申请人。但各项政策的方向是一致的:缩小USCIS常规批准自由裁量移民福利的基础,在原本一揽子批准的情形下增加条件,使处理方式从常规授予转变为受到审查的个案评估。这一趋势是否最终延伸至其他自由裁量工卡类别,截至2026年6月21日仍是未知数。目前尚无针对c(9)、c(26)或其他高数量类别的NPRM发布。但方向已清晰可见。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本规则是否影响您,取决于您持有的工卡类别、具体移民和就业历史,以及雇主的E-Verify状态。如果您在c(11)、c(14)或c(18)类别下工作,请在当前工卡到期前或8月4日评论截止日期前咨询持牌移民律师。